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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21-09-06 19:13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为规范海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海南省地震局印发《海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暂行)》)。为全面、准确把握《管理细则(暂行)》的有关内容,现对《管理细则(暂行)》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9年,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同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部署,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指导推行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在我省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为规范推进我省区域评估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地震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93049)。 

  2020年,中国地震局印发《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针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导意见。  

  因此,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93049号)和《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管理细则(暂行)》。 

  《管理细则(暂行)》的出台对规范全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深化防震减灾体制改革,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四)《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911号); 

  (六)《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 

  (七)《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 

  (八)《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93049号)。 

  三、起草过程 

  《管理细则(暂行)》于20203月份完成草案起草,同月征求了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意见,共征集18条有益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逐条进行了讨论修订,进一步修改完善同年4月,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住建厅、资规厅、交通厅等省有关厅局意见,共征集11条意见和建议同年5月,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提请局政策法规处对《管理细则(暂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2020年6月正式印发 

  四、《管理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暂行)》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和工作要求、结果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区域评估的实施主体、实施范围、评价单位从业规定、评价内容、评审要求、结果使用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管理细则(暂行)》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技术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工作要求,为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工程适用范围、评价单位及个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评价单位的工作要求、规定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价报告内容。  

  第三章结果审查和使用,为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省级地震部门的审查职责,各级地震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和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管理、使用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各级地震部门对于区评工作的监管职责,主要依托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成果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附则,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管理细则(暂行)》生效时间及解释权所属。 

 

相关文档:海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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