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重大工程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及人员备案管理、项目登记和技术审查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22〕1号)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22〕1号)
5.《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6.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
7.《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
三、整体结构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从业单位基本条件、从业单位备案、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监督管理5章,共二十条。
四、内容说明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说明制订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从业单位基本条件”,主要明确了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评价单位的工作要求规定、技术标准,确保评价的质量。
第三章“从业单位备案”,明确了从业单位需开展备案、备案材料、备案资格审查和网站公开、从业单位信息变更、从业单位撤销等工作要求。实行备案制,加强从业单位资质管理,确保我省安评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明确了开展安评现场工作之前要向省地震局申请登记,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流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流程及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的审定。对安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技术审查和结果审定制度,确保安评工作技术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建立安评从业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明确了从业单位管理的信用监管和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重点对从业单位实施失信名单管理、黑名单管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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