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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1 09:03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各市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海南省地震局202281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震局 

                                2022829 

  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  从业单位基本条件 

  第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地质学、地震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承揽安评业务,并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从业单位备案 

  第五条  从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向海南省地震局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业单位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附件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备案表》(附件2)、提供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附件3)、报送信息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六条  省地震局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在省地震局官方网站公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备案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七条  从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等重要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书面向省地震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安评从业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退出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应及时向省地震局书面申请,办理撤销手续,并移交开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相关成果。 

    

  第四章  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 

  第九条  从业单位在海南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之后,开展现场工作之前,主动向省地震局申请登记。野外工作之前,应向省地震局申请现场技术审查,省地震局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附件4)、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报告技术审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办理申请事宜。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5)、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相关技术材料。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中国地震局负责技术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或承担单位报中国地震局进行技术审查,应将评价成果和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报告技术审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办理申请事宜。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相关技术材料,委托情况还需委托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建立安评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原则,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配合省地震局适时对地震安全评价现场工作进行检查,主动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省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依法认定,将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将失信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一)申请备案登记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服务合同,不遵守与委托方共同达成有效书 

  面约定的; 

  (三)违规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评价性业务的; 

  (四)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的; 

  (五)阻挠或拒绝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从业人员在地震安评工作中有失信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登记程序的。 

  (八)其他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列入失信名单最低期限为6个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省地震局认定,将列入黑名单: 

  (一)纳入失信名单满1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在海南省进行从业单位备案,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十七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将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将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依法予以限制。 

  列入黑名单最低期限为12个月,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的失信行为,可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局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备案表 

         3.提供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清单 

        4.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 

        5.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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